关于开展2016年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gysme001 发布日期:2016-09-12
川经信企业函〔2016〕681号 |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扩权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期间我省示范性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现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工作实际,启动2016年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标准 (一)基本标准。 1. 在四川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2.近两年连续盈利,营业收入与税收稳定增长(政策规定免税企业除外)。 3.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企业近两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无偷、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标准。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专项标准所述一项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标准按照我委《关于开展2014年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企业函〔2014〕788号)标准执行。 二、申报要求 “十二五”期间已纳入我省“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重新申报,原则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申报及动态调整一次。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入库。 9月25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络平台(www.smesc.gov.cn)进行入库申报(不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未完成网上入库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推荐。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对入库企业审核确认并完成网上推荐后,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形成推荐文件(含扩权县市)并附基本情况汇总表(由网络平台导出),于9月3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企业处(一式1份)。 省属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其他。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推荐企业参加,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初审并加强对培育企业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服务,严格统计上报和跟踪管理,确保效果。 联 系 人: 赵杨 熊庄 联 系 电 话: 028-86264044 86265849 网站技术支持: 张洪林 028-832287947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