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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四川省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gysme001  发布日期:2017-06-01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服务机构及双创示范基地:

为加快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我委拟订了《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76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

 

联系人:程均  冯易

电话:028-86262785

邮箱:jxwxqyc@126.com

 

 

附件:1.《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526

 

 

 

 

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454)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和服务工作,协助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环保、创业、培训、管理、信息化应用、市场开拓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质量服务。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七)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八)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九)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互联网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提供满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需求的公益性服务,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服务效果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在区域或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六)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七)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八)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长期合作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九)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服务平台,上述(二)、(四)和(五)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度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度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度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6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拥有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度培训15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具有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能力。年度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度组织融资知识讲座6次以上。

(六)质量服务。具有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证等服务能力,年提供质量检验检测100次以上,开展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活动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具有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能力,年度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及培训活动4次以上。

(八)市场开拓。具有组织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能力,年组织各类活动2次以上。

(九)信息化应用。具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年度开展信息化应用服务活动4次以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平台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出具正式文件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服务平台可直接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

(一)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服务平台基本情况、服务产业的主要现状、主要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2);

(六)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获得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复印件及获得各级政府支持情况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

(八)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上年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九)上年度服务企业及企业满意度表(附件3);

(十)部分服务企业出具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一)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总结、图片等);

(十二)开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十三)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的声明(附件4)。

第十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集中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功能、服务成效、社会认同度等情况进行打分评审,随机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于当年31?—31日的工作日内办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授牌。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加大对示范平台支持力度。原则上只推荐示范平台参加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在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安排中,将优先安排示范平台。

第十四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各示范平台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的报送范围,示范平台根据系统要求和服务开展内容,按月度如实填报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数据。根据上报的服务数据及市州主管部门收集的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将对示范平台开展绩效考核和全省横向评比工作,并对考核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要在每年630日和1231日前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集后统一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示范平台直接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八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1次。申请复核的示范平台,需将上年工作总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5)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平台资格,并在3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运作不规范,被中小企业投诉3次以上的;

(五)不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示范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的。

第二十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召开全省中小企业示范平台半年或年度工作会议,对全省示范平台工作进行总结与部署,加强各平台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19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文件精神,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和支持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示范基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培育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双创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协助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双创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孵化初创企业的场地;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三)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如产品展览室、会议室等。

    第六条  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运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组织机构健全,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0%,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

(三)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条件:

(一)政务代理。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工商、税务、财会、人事、社保等代理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三)投融资服务。提供信用担保、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四)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

(五)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六)其他服务。如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质量检测、节能环保、商务服务、现代物流等。

以上服务功能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双创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效果条件:

(一)连续两年培育小微企业的数量应占85%以上或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20家以上;

(二)连续两年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三)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四)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300-500万元的小企业5家以上;

(五)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2-3家;

(六)连续两年每年培育上规企业数量1家以上;

(七)连续两年每年入驻孵化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新增20件以上;

(八)入驻企业满意度90%以上、厂房利用率80%以上;

    第九条  申报双创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贫困地区的双创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一)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内小企业入驻、孵化、毕业、倒闭的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

(四)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

(五)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学历、职称情况;

(八)上两年度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名单及基本情况表(附件2);

(九)上两年度新增培育销售收入在300-500万元以上、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表(附件3);

(十)新增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十一)服务小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二)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总结、相片等)

(十三)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三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初选合格的双创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双创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双创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授牌。

第十五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经评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进行运行监测,重点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能力、入驻企业总体生产经营、服务需求等情况进行监测。采取季度指标填报的模式,实施运行监测管理。

第十六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对经评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七条  加大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的安排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级双创示范基地。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创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定期将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九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创服〔201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