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情形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是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二是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三是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具体19种情形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附件《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问:申请修复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不同失信行为有不同的要求。符合上述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问:申请修复需要走什么程序?
答: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会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5分。(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