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省企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号召,顾全大局,主动作为,奉献爱心,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发挥了重要作用,彰显出四川企业家崇高的家国情怀和责任担当。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发展强有力的支撑。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前,有序组织复工复产是一项极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省、市一系列扶危度困政策的同时,指导企业经营者和利益相关方主动应对和依法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潜在的法律风险,更显得尤为必要。为此,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写了《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风险提示》,内容涉及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外贸与投资、诉讼仲裁等方面60个场景,旨在加强法律援助,助力企业防风险、稳队伍、稳经营、稳市场、稳预期;旨在普及法治精神,让企业的经济交往受益于法律保护,生产经营从按下的“暂停键”尽快切换至“启动键”,并逐渐恢复到正常运转水平。
抗击疫情,不分你我。恢复生产、保障民生,合力打好“经济保卫战”更时不我待。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战“疫”必胜指日可期。我们愿同全省各企业家一道共克时艰,竭力改善环境,创造条件,厚植沃土,让企业向阳而生,共同为四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第一篇 合同履行
1、什么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新冠疫情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时间?
答:新冠疫情期间在法律上可认定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
在判断是否能以新冠疫情为法律事由为提出合同的解除、延迟履行以及进行合理补偿前,应充分了解一个前提:在新冠疫情发生前已经构成履行合约违约行为的,不能因为疫情抗辩违约。可以作为法律事由的疫情期间,是指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公布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期间。
即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该起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该时间即为新冠疫情期间的起始时间。
2.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在合同法领域中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概括来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特征。但在具体合同履行的适用中,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之间有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应当注意的是,在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
3、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
答:可以,但应当视情况而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企业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4、以新冠病毒疫情来抗辩是否就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答:不能。必须及时通知对方。企业如因不可抗力情影响合同履行,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时(以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亦可)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的损失,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5、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可否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答:可以。“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是否能达到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则视个案履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而有所不同。
6、疫情发生前合同履行已经延迟,因疫情导致再次延误,新延误的时间可否适用不可抗力?
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故如果是迟延履行后发生肺炎疫情的,不能免除责任。
7、因疫情影响,买卖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应当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8条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可以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将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补充约定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8、出卖方企业如何规避因冠状疫情影响带来的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企业因冠状疫情影响,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可以按如下原则处理:
1、合同变更。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并附上政府部门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形明确告知客户,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条款(或法律规定)执行合同,并提出变更合同履行的方式与内容等意见。
2、 合同解除。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9、买受方企业如何规避因新冠疫情影响带来的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答: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买卖合同买受方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冠状疫情的影响,无法全部或者部分接受出让方继续履行合同供应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出让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满足买方企业生产经营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并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解除合同。因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受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买方企业可以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将不可抗力事件的事由、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通知对方;
(2)变更合同。买受方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的,可以向供应商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提出另行接收货物或者付款的时间安排。
10、新冠疫情是否构成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是。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依法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也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11、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延误的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答:依约执行。建设工程领域,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一般通用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可否因疫情防控相应顺延?
答:不能。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在法律上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和延长,一旦届满,权利人就丧失了实体权利。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13、因疫情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会大幅上升,如果合同约定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主张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
答: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因疫情发生成本大幅上涨,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调增,一般根据施工合同的通用或专用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不可抗力出现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作为了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按照以下两种思路处理:
(1)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2)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算作损失,向建设单位主张索赔。
14、对于经营性用房的租赁,因新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开业,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可以。因疫情暴发,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为此,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考虑引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减免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15、对于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租赁,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复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因情势而定。此种情况大体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合同问题一致,所不同的是,政府的复工通知对此类承租人影响更大。为此,我们建议承租人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当然,如果出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仍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为宜,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的诉求,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16、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答:有政策性规定。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我们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17、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旅行社如何处理与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有政策性规定。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随后各地文旅局相继出台具体细则,1月27日后包括出境跟团游在内的所有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暂停经营。旅行社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及时处理旅客提出的退票请求, 除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条款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退款条件,涉及国内外第三方平台或合作旅行社配合退款的,应积极与第三方进行沟通。若第三方不退款或不全额退款、或设置不合理的退款条件时,旅行社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先行承担退款义务,与第三方的纠纷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18、因新冠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
答: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如新冠疫情后,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但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的,可参照《最高院非典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合同当事人可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
19、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答:此次疫情因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国家经济的各方面都产生严重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单位或个人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如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疫情管控无法外出等为由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交易方以疫情为由大幅延长履行期限等。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第二篇 劳动用工篇
20、延迟复工期间及后续时间即2020年2月3日至实际复工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按照时间阶段分别计算处理。
(1)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内,可复工企业有安排员工工作,不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正常休息日(例如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可复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或安排补休。
(3)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至复工日或解除劳动关系日: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21、用人单位因延迟复工未向员工支付工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若用人单位无主观过错,不承担责任。由于政府规定在疫情期间禁止提前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的,企业不具有主观恶意,原则上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建议企业应在复工后尽快发放工资,并及时向员工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21、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23、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在延长复工日前提前上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答:可以拒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疫情发生后,各地政府作出了延期复工的通知。对于用人单位如在延期复工时间届满前要求员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但是经过政府要求或者同意复工的企业,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应当上班。
24、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5、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公司、建设工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26、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居家隔离观察期。
27、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28、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30、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疑似患病,或者劳动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有关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2、员工被隔离或确诊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答:要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被隔离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正常出勤下可获得的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等。如部分工资与业绩相挂钩,员工确无业绩的,则可不发放该部分工资。
(2)员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企业应当支付医疗期工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根据员工是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
33、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要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劳动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2)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情形的: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建议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员工存在过失的证据。
(3)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34、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5、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假期竞合应该如何妥善处理?
答:要按照具体的假期类型予以判断分析。
(1)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治疗的,医疗期计算: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休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医疗期根据员工是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
(2)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原则上带薪年休假应当顺延,但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以带薪年休假冲抵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的。建议双方应保留相关协商一致的依据。
(3)事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如员工因事假有降低工资待遇的,则事假顺延或销假处理。如企业未因事假降低员工工资待遇的,也可要求员工不得顺延事假。
(4)产假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不顺延。产假按自然日计算。
(5)工伤停工留薪期与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假重叠的:不顺延。工伤停工留薪期按自然日计算。
36、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可以,但不宜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7、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需灵活用工经营应该如何处理?
答:要根据企业及员工情况综合判断。
(1)员工因疫情未及时到岗复工的,与员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如员工不同意的,企业可考虑采取休息日调休、在家办公、批准事假等人性化灵活措施,并保留协商一致的依据。根据员工所处地域分别判断,不建议以旷工为由轻易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可考虑适当利用交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合理降低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损失。
38、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答:是。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9、员工在单位工作被同事传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是。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疫区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篇 外贸与投资
40、新冠疫情情形下,涉外投资贸易等合同履行中,如何援引“不可抗力”的国际法与中国国内法规定?
答: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适用条件。国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可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测、不能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的,未履约方可以免责。
中国国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与国际标准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冠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根本不能履⾏⽽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41、中国法和英美法系对适用“不可抗力”在约定形式上是否不同?
答:确有差异,应当仔细辨别。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即便合同没有对不可抗力作出约定,也可适用《合同法》等法律中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但在英美法系下,不可抗力概念(force majeure)相对复杂,涉及到合约约定及解释。一般而言,英美法的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明示条款,须在合约中明确列示;如果写得比较模糊,则须按照实际情形及判例对不可抗力进行解释,以确定是否可适用;若合约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会自动适用,更不会自动免责。
42、在涉外投资贸易合约中,虽然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里面没有写“疫情”是否也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答:依情形而定。在国际投资贸易中,一般情形下会对不可抗力有约定,但约定一般仅会提及“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原因,而未将“疫情”明确约定情形为不可抗力情形之一。虽然,在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中,一般需要以明确的合约规定作为认定依据,但根据国际主流观点,视“疫情”严重程度及其所导致的政府行政命令强制性程度,亦应存在无约定而适用不可抗力之空间。
43、适用英美法的情况下,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约受阻?
答:在英美法下,合约受阻(Frustration)属于默示条文。即假设双方没有在法律文件中约定合约受阻的情况,后续发生签约时无法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可以主张按照合约受阻进行处理。
但是应当注意,英美法对合约受阻的适用非常严格,如果履行合约只是需要多花钱或多花时间,并不会认定是合约受阻,有先例表明,即便发生战争也不构成合约受阻。因此,要判断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约受阻,应具体合约具体分析,从生产情况和物流情况分析。就物流来讲,虽然多个国家拒绝中国人入境,但尚未出现拒绝中国货物入境,如果疫情期间物流仍然通畅,很难就疫情主张合约受阻。如有需要可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降低被索赔风险。
44、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消息,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这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答: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各分、支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是指其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出具的证明性文件,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在域外有广泛的执行力。
45、企业向境外合作方出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不可抗力证明是否就能获得免责?
答:不一定,仅为一项事实性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如自然灾害、突发异常事件(本次新冠疫情)等客观存在的事实之真实性,但对该等事实的发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做进一步的判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不可抗力证明仅作为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实的证明材料,但由于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受到本次疫情影响,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46、如何申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答:可在线申请。疫情期间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82217027/7035/7010各省(直辖市)、市贸促会联系方式请参见: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47、如果出口合同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履约,国内企业作为出口方该如何应对?
答: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 及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以履行合同,应当立刻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方式通知国外买方,并提交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否则,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
(二)必要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若出口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延期复工、物流障碍、成本增加、上游原材料供应不足、出口管制等的经营困难的情形,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看合同目的,如果疫情的影响程度不足以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解除合同。如果履行合同确实困难,外贸企业应当积极与上下游企业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48、如果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进口合同,国内进口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按照是否受到疫情实质影响应对。对进口方而言,本次疫情一般不会导致进口合同的终止履行或解除(除非进口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至国内某些区域,或进口货物在疫情影响下已不再需要并因此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因此,进口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一)及时确认付款渠道的顺畅运行
(二)及时确认物流仓储环节
确实因为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约定的物流方式、仓储方式无法实现、无法如期实现或成本增加、履行合同确实困难,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进口企业应当积极与上下游企业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货物特性、运送地点、时效性等导致合同受本次疫情影响的程度达到致使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在专业法律指导之下尝试行使合同解除权。
49、企业向合同向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应该收集、准备哪些证据?
答:真实全面的证据材料。希望向合同相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并要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企业、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公告;
(二)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
(三)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四)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如上文所述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五)建议企业/或个人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并提供相关证据,降低后期被合同相对方索赔的法律风险。
50、若合同双方同意对受疫情影响地区的产品交付期及品质进行更改,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书面形式。国内供货一方在与国外客户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约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通过电邮或电子数据等约定方式固定更改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并予以保存。
51、新冠疫情开始时,涉外投资方刚签订投资意向书,其有无解除意向书之权利?
答:根据协议效力而定。一般投资意向书是前期磋商性文件,相对于投资协议来讲,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若投资意向书中未对投资主要条款进行约定,则投资外方可直接基于对实际投资情况的判断解除意向书,无须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投资意向书中双方对投资主要条款做了较完整的约定,可视为投资合同已经成立,除非事前另有约定,一般而言新冠疫情也不构成投资合同的不可抗力,因此外方投资人不能随意解除意向书。
52、涉外投资中,对于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在疫情期间客观无法进行,应如何应对?
答:可以顺延尽职调查时间。在涉外投资中,一般首先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实地调查、现场访谈、政府相关部门查证等。新冠疫情下,相关方可依据法律规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在前述无法进行核查的情形下,依法顺延工作时间。但是对于不受影响并能够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尽职调查工作,则不应顺延。
53、新冠疫情开始时,投资外方刚签订投资并购合同但未履行,其有无权利要求解除合同?
答:一般不可以。投资行为通常以企业或项目为投资主体,与一般贸易不同,具有较长的履行时间,即使新冠疫情持续较长时间,也在一段时间后会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投资外方可要求延迟履行,但不可直接解除合同。 但新冠疫情可能导致投资合同无法履行的除外。
54、涉外投资方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被投资企业因新冠疫情无法进行交割或办理变更登记,被投资企业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因疫情致被投资企业被控制而无法及时交割,或者客观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被投资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定,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顺延交割时间或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在新冠疫情所导致的客观无法履行的情况消除后及时履行。
55、涉外投资方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投资义务,被投资企业却因疫情影响导致业绩在交割前严重下滑不符合预期,涉外投资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答:可按照公平原则减少或者延缓交付责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不可抗力对履约方有直接影响,且已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解除合同。因此,新冠疫情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交割前出现业绩严重下滑,如在投资协议中无明确的约定,投资方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
但由于新冠疫情导致投资协议的履行对投资方显失公平的,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的条款,主张疫情期间的合同给付义务应不同比例的减少或者延缓。
56、涉外投资协议中存在对赌条款的,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团队无法完成业绩,是否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协商解决。对赌条款不存在依法无效的情况下,属于有效合同。因新冠疫情的存续较长导致经营业绩在客观上无法完成的,例如企业因新冠疫情直接影响交易,令交易无法完成或受阻,封城、运输物流受限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顺利经营以完成业绩,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规定,与对赌协议的涉外投资方进行协商。
57、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如遇到因为东道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管制如何应对?
答:依据国际惯例处理:
首先,正在进行境外投资的境内企业应及时与东道国有关主管部门、合作伙伴就疫情可能带来对履行合同产生的障碍和影响进行沟通,积极商讨解决措施,争取延长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等,防范违约风险。
其次,拟进行境外投资的境内企业可尝试通过前述沟通,找寻替代履行方案,调整投资措施,尽可能推动对外投资的顺利履行。
最后,关注东道国发布的关于中国企业在该国投资的相关措施,并及时做好应对和处理。
第四篇 诉讼仲裁篇
58、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答:能。法律界普遍认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企业行使请求权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能中止。企业需留意的是,该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9、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期间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申请延期。诉讼案件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因疫情影响期间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听证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从谨慎原则出发,对于法定期间例如上诉期、复议期等临近届满的,建议采取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方式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法律风险。
6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向法院起诉立案?
答:可以在线办理。我国各地法院均已经开展网上办公模式,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当事人需要提交立案材料、申诉信访或申请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可以登录法院网站、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不便于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
如需法律帮助,可以联系下方法律援助机构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总部)
法律服务热线:(028)87742985/8773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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