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发布《暂行办法》既是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基金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重要安排。《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3年3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反馈意见21份,其中大多数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等机构的意见。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基本认同《暂行办法》,认为《暂行办法》出台,对于提升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公开募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从反馈意见情况看,除2条反馈意见涉及后续实施细则外,其余反馈意见主要涉及对相关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经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了相应调整。
该发言人介绍,《暂行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指定用途;二是建立了基金托管人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的有关管理规定,适当增加了风险准备金可投资的低风险品种,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三是确立了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的制度安排,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合规运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了相关罚则,保证风险准备金制度落到实处。
《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工作,不断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