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晚,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原《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被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添加的是“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办法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可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此次修改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而且放行保险公司并购贷款融资方式将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所谓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是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普通贷款在债务还款顺序上是最优的,但如果贷款用于并购股权,则通常只能以股权分红来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