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原则
(一)坚持我党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认真把好产业政策关,加快发展适合我省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积极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促进我省产业健康、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7+3”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发挥产业政策在鼓励优势产业、重点产品加快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节能、安全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伸完善重点产品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申请、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确认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努力扩大政策覆盖面,最大限度发挥产业政策在产业发展和结构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
二、确认依据、范围
(一)确认依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的目录、综合性产业政策、专项政策等。
2、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投资备案、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确认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投资的,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确认主体
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有关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申报企业凭省经信委出具的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手续。
四、确信程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工作通过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
(一)申请
1、企业向所在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格式见后),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转报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2.市(州)经委进行产业政策初审,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二)审核
省经信委收到转报申请材料后,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等,同时对企业申报的产业、产品、技术与《目录》的符合性,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按以下三种方式审核:
1.对产业、产品和技术完全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的,且鼓励类产业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可直接予以确认;
2.对申报企业所属产业基本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但产品、技术分类模糊或适用条目不明,或主营业务比重不明确的企业,省经信委将组织产业、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或会议评估,根据会议评估或核实结果确认建议意见;
3.对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基本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但又属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行业的,省经信委组织有关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规模、工装设备、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指标、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认建议意见(附支撑材料)后再予审定。
(三)确认
对通过审查核实后,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省经信委出具“川经信产业函”文号的确认函,作为企业申请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手续的依据。
五、确认时限
1.对上报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确认的,从收文之日起,原则上在2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对审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
3.对经审查有问题,需要组织专家到现场评审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4.确认时间有效期原则为5年(从发文之日起算),有效期满或国家发布新《目录》后,需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提前3个月上报材料。
六、申报要件
1.市(州)经委转报文件(须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论性文字表述),转报材料一式两份;
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3.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
6.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
7.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8.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
9.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国家发布新的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需要享受或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企业,均按上述程序提出确认申请。
(二)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或评估工作。确认的企业每年5月底要将上一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县(市、区)级汇总后经市(州)经信委上报省经信委。
(三)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川经产业[2004]299号同时废止。
附:1.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
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全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全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