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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出台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政府性规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1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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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7月1日,我省将正式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这部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规

       7月1日,我省将正式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这部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规定要求,我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不再许可企业投资项目。

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政府性规章在我省尚属首次,也让我省在同类法规制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同时,规定也是落实省委《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的具体举措。

在规定中,我省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七类主要行政执法权,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规定吸收了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省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第十三条“规范和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中,规定要求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不再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查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依法需要开展评价、评审、鉴定等中介服务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这些规定也是为企业“松绑”。 

行政处罚运行数量占到各类行政权力的87%,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进行了明确。第十四条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分3-5个裁量阶次。通过裁量阶次的明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力寻租潜在空间,又将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

规定提出,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

规定还要求,省政府2008年7月27日发布的《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键词: 政府性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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