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提交本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在二审稿第二十一条中,新增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危旧棚户区改造,住房被征收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应当优先安排”。
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居民 优先安排住房保障
省人大城环资委在审议意见中介绍,《条例》第五条政府职责增加了“完善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征收补偿制度相衔接的统筹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条申请条件中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危旧棚户区改造,住房被征收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应当优先安排”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规划、计划。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条例》住房保障体系。城环资委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城镇住房保障的定义规定:“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未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定义范围内。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从实践来看,棚户区和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居民都实现了还房或现金补偿。
因此,此次增加的条款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法制统一原则。
共有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公租房满5年可购买
城环资委在审议意见中说,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一直是《条例》立法争议的焦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公众也对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提出质疑和担心。今年4月,住建部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城环资委研究认为,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是新生事物,它代表了“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改革发展的方向,《条例》应当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中进一步完善了对共有产权住房定义的规范。同时对第三十一条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和共有产权比例确定、第三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的回购和第三十八条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等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五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产权份额,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条例》第二次审议稿提出,其收益也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按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比例分配。此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连续承租期满五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
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居民 优先安排住房保障
省人大城环资委在审议意见中介绍,《条例》第五条政府职责增加了“完善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征收补偿制度相衔接的统筹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条申请条件中增加了“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危旧棚户区改造,住房被征收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应当优先安排”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规划、计划。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条例》住房保障体系。城环资委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城镇住房保障的定义规定:“本条例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未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定义范围内。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从实践来看,棚户区和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居民都实现了还房或现金补偿。
因此,此次增加的条款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法制统一原则。
共有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公租房满5年可购买
城环资委在审议意见中说,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一直是《条例》立法争议的焦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公众也对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提出质疑和担心。今年4月,住建部将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城环资委研究认为,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是新生事物,它代表了“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改革发展的方向,《条例》应当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中进一步完善了对共有产权住房定义的规范。同时对第三十一条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和共有产权比例确定、第三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的回购和第三十八条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等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五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产权份额,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条例》第二次审议稿提出,其收益也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按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比例分配。此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连续承租期满五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