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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稳增长十六条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4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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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确保今年6月底前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80%以上,9月底前全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级以下设立的涉煤收费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0个省重大推进项目所需年度用地计划,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

●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经省政府同意,6月3日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这16条措施涉及促进投资、产业发展、鼓励消费、推动出口、要素保障、发展环境优化等相关方面。

投资促进:进一步减少投资项目审批事前审查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在建项目建设,组织开工一批新项目,确保二季度及下半年全省新开工项目数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对在建工业项目进度开展清理检查。2012年、2013年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在今年6月底前未开工建设或停工超6个月的,收回已拨付资金;“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确保6月底前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工80%以上,9月底前全部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产业发展:着力推进151个省政府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对完成技术改造目标任务较好的市(州),在安排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支持20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制造业主辅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

鼓励消费: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构建境外营销网络的省内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推进鲜活农产品进社区、进超市、进市场、进团体。

推动出口:推进“万企出国门”活动,对出境参展的省内企业给予支持。调减出口工业制成品检验目录,执行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政策,细化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外汇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便利跨境资金运作。

要素保障: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倾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其中50个省重大推进项目所需年度用地计划,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今年丰水期市(州)主网大工业用电量的增量部分可按外送电价水平执行。

环境优化: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执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安全检定检测收费降低1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降低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全面清理各类涉煤行政事业、中介服务及培训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级以下设立的涉煤收费,规范各类涉煤培训并降低收费标准25%。取消白酒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统筹地区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关键词: 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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