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有: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业务办理提示:
1、征集业务受理时限:每月5-25日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受理相关报表。
2、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加:增加时间为当月或上月的,用人单位直接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增加时间为上月之前的,按补缴办理。(网上经办单位可在网上办理人员增加)
3、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减少:用人单位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减少时间最早为上月。(网上经办单位可在网上办理人员减少)
4、用人单位办理人员补缴:
(1)增加时间为上月以前(不含上月)或需补缴上月以前(不含上月)的社保费,用人单位需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提供补缴期间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复印件和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方能办理。
(2)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社保稽核需补缴社保费的,只需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附《判决书》、《仲裁书》、《劳动监察改正书》或《稽核意见书》。(网上经办单位可在网上办理人员补缴)
5、用人单位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用人单位申报的“申报月工资”为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应纳入申报工资基数。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为“申报月工资”按“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保底封顶后确定,从申报的次月起执行。(网上经办单位可在网上办理工资申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23号)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作为单位缴费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其雇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40%计算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作为单位缴费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其雇工),本人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计算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包括作为单位缴费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其雇工),本人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至300%之间的,按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28号)
从201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工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纳比例为2%,农民工个人缴纳比例为1%。因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等原因需要为农民工补缴2013年12月31日前的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城镇职工标准执行。新的缴费标准执行后,农民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即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按月领取相应月数的失业金;并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3]118号)、《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规范成人社办发[2013]118号文和成人社办发[2013]177号文业务经办的通知》(成社办 [2013]50号)
从2013年8月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政策规定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①、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初次参加医疗保险且从参保之日起连续不间断在单位缴费或参保年限累计达到15年;②、2009年1月1日之后初次参加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以及2013年8月前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单位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单位缴费情况的影响。2013年8月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要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者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需继续缴费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和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填写《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请表》,由职工本人自愿选择按照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者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职工本人签字确认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附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