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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风险总体可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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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十八大以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有关工作情况,提交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十八大以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有关工作情况,提交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表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仍处在合理区间,金融机构财务指标良好,金融体系运行稳健,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稳中有忧,稳中有险,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部分领域或地区的金融风险还比较突出。

  报告称,下一阶段,金融工作将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稳定总量、优化结构,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二、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分析,及时化解处置金融风险隐患。继续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各类影子银行业务、企业互保联保等风险领域的监测分析,动态排查风险隐患,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做好各种情景下的应对预案。按法制化、市场化的原则妥善处置信托、理财等高收益产品可能引发的兑付风险。

  三、继续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对一些跨市场、交叉性的新产品、新业务要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及时予以监管,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

  四、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不断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五、加快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体系,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进一步完善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入流出的政策预案,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

 
关键词: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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