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7月7日印发《关于〈2014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7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严格查处各项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将重点检查落后产能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优化清洁能源利用等各项重点任务。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各地将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将结合《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督促地方政府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加快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位于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从严把关,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严格监管治污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
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一律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将重点检查落后产能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优化清洁能源利用等各项重点任务。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各地将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将结合《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督促地方政府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加快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位于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从严把关,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加强特征污染物监测,严格监管治污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
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一律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