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专项改革方案》,提出公租房、廉租房制度并轨,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试点公租房“租改售”等。
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开发建设,向中低收入居民出售部分产权,后者产权份额原则上占50%-70%。目前我省在成都、德阳、宜宾、乐山、遂宁开展共有产权制度试点。根据《方案》,2015年底前,我省将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2016年起各地将着手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标准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住房需自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产生增值收益由保障对象和政府按产权比例分配;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再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其他保障对象。
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的一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将在上述5城市试点。《方案》提出,公租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管理。保障对象可购买公共租赁住房40%-60%的产权,按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比例和相关权益。
今年起,我省公租房和廉租房已实现建设并轨。1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将完成“两房”分配和管理并轨工作,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省住建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轨后的公租房,将根据保障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对应不同的租金档次。若满足相关准入条件,原廉租房保障对象仍将享受原租金待遇。《方案》扩大了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提出可用于支付房屋(包括保障性住房)租金。“各地具体执行方案,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审议通过。”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住房公积金将实施“提低控高”缴存制度:提高中低收入职工缴存比例,严格按工资的5%-12%计提;控制高收入管理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严格按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12%计提。《方案》还提出,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制度化,2015年初将出台农民工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当年底前,各地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将与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