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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备用金管理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5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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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 所称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近日,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 所称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数据统计显示,今年1到6月,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累计派出各类人员25.5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2.9万人,其中承包工程项下派出12.4万人,劳务合作项下派出13.1万人。6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3.6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6月当月派出各类人员5.5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1.4万人。

  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本金和利息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

  《办法》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或无力承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或按照约定应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的,在劳务人员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合同以及收费凭证或者工资凭条等证据后,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支付劳务人员有关费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退还或支付有关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务人员。

  《办法》要求,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另据数据显示,1到6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615.8亿美元(折合3780.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5%,新签合同额810.4亿美元(折合4974.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7%。新签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302个,合计650.8亿美元,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0%。其中上亿美元的项目168个,同比减少20个。

  为规范其发展,《办法》要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20万元人民币。缴存和使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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