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军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总体是鼓励创新。他在发言中特别细化了P2P监管的五条导向。首先,要“明定位”,P2P机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 信息服务的机构,自身不承担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的职能,P2P公司应当“不碰钱”。第二,P2P机构应与客户资金严格隔离,实行独立第三方托 管。其次是“有门槛”,P2P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从业门槛。此外还要“重透明”,面向出借人的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最后“强自律”,鼓励行业自律规定, 及时推广行业最佳实践。
杨晓军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总体是鼓励创新。他在发言中特别细化了P2P监管的五条导向。首先,要“明定位”,P2P机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 信息服务的机构,自身不承担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的职能,P2P公司应当“不碰钱”。第二,P2P机构应与客户资金严格隔离,实行独立第三方托 管。其次是“有门槛”,P2P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从业门槛。此外还要“重透明”,面向出借人的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最后“强自律”,鼓励行业自律规定, 及时推广行业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