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各市(州)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 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同 时具备3个条件: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裁员数量低于10%;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在申请缓缴 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在市(州)及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社局申报;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向省社保局申报;缓缴养老 保险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核查。
在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多的市(州),在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 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具体可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费率浮动办法,对符合下浮条件的 企业,按规定进行下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
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企业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