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 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规定《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通知》指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 /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同时,《通知》对会费标准备案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 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 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纳入年度检查。
此外,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 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据了解,1992年我国开始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实行统一管理。2003年和2006年,民政部、财政部先后联合发布调整和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将会费标准制定、修改的权力下放给社会团体,同时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此次新规出台将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编辑:冯 丛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