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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公布10条银行业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2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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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并规定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因此,工商部门建议将该合同内容调整为“银行不提供两年以前账单”。

历时半年的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近日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0条银行业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并进行点评,其中,银行 不通知持卡人擅自收回信用卡、不提供一年以前账单、因银行自身问题致持卡人获利有权暂停持卡人电子银行业务服务、遇突发事件银行取消相关业务无需征得持卡 人同意等,皆属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工商人员在省内某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看到,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需支付手续费,银行不提供 一年以前的账单。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认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并规定持卡人有权 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因此,工商部门建议将该合同内容调整为“银行不提供两年以前账单”。

另外,有顾客反映,有银行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有如下协议:如个人客户因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从个 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个人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工商部门认为,该不当得利出现的责任完全在银行,即便责任不在银行,个人客户并 无故意取款侵占银行财产的故意,但有“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然而此条款却为个人客户设定了“暂停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的较重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 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建议修改为:如个人客户因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在通知后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 人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

 
关键词: 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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