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记者独家获悉,银监会于7月底下发通知,对联保贷款进行规模限制,同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0月底之前,完成对担保圈贷款的风险排查,并及时汇报排查结果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处置预案。
财新记者获悉,对于联保模式的贷款,银监会首次明确提出,要求企业对外担保的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除农户担保贷款外,每家企业的担保客户不得超过5户,并严格控制联保体内单户贷款额度。
接近监管层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在小微企业和县域企业中,采取互保、联保、循环担保等方式进行贷款的行为较为普遍。这容易造成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在经 济下行周期中,如果担保圈个别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往往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很快传染,导致圈内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联保贷款曾大力被中小银行和全国农信系统银行大力推广,被视为最适合中国国情的贷款模式。”一位上海农商行相关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自从钢贸不良暴露 之后,银行发现,联保非但不能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而且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好的企业被坏的企业拖垮,形成银行大量坏账,也加剧了担保和被担保的企业资金 链断裂的情况。
“本来,联保互保是一种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创新,但在一部分地区、一部分行业,这一融资方式被不当使用,甚至一些银行重形式合规、轻实质性审查,忽视了联保互保的有效性,从而埋下风险隐患。”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在一次研讨会上表示。
银监会要求,首先,要把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额度控制和贷款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转变风险管理中过度依赖担保、抵押等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比如,单 个企业客户的贷款需求必须有真实交易背景作为支撑,根据企业销售规模与经营周转速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其贷款额度必须有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作为覆盖。
其次,要加强对企业联保互保业务的准入管理,加强对保证人的准入管理。比如,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关联关系、资金流向并甄别联保背景真实性,防范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严格限制盲目担保和过度担保行为,防止担保链条过长。
同时,银监会要求在10月底之前,各家银行完成对担保圈贷款的风险排查,并及时汇报排查结果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处置预案。对于发现属于担保圈贷款的客户,要及时纳入担保圈治理范围,重点做好对借款人、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分析和监控。
一位大行宁波分行人士指出,企业主有刻意隐瞒信息的嫌疑,往往让亲戚朋友做法人代表,几家公司业务不相干,进行相互担保,银行很难发现担保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一人。
银监会要求,在专项排查的基础上,要按照企业爆发风险的可能性及损失大小,对客户进行筛查排序,实施名单式管理,将客户分为高、中、低风险三类,对高风险客户要坚持“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据央行数据,在浙江省内,互保联保模式约占企业总融资比例的40%。仅浙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在2012全年和2013年前八个月受理的银企纠纷案件中,涉及担保的案件比例分别为96.7%和94.3%。
对已经出现风险的担保圈贷款,银监会要求,由主债权银行牵头成立担保贷款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共同应对。“要共享信息,协调政策,不得单独 采取极端方式突然处置”,银监会强调不得单独抽贷,以防止担保圈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面积倒闭,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这其中,银监会要求银行对企业分三类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但属于战略新兴、节能环保等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或有市场、有客户、有核心竞争力、有科技含量的企业,债权银行不应强行 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债务,不盲目抽贷、压贷、缓贷,可通过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质押物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
第二,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一般、或偿债能力不佳,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关联关系过于复杂,或圈内企业存在违约记录的客户,银行可通过增加抵质押物、多收少贷、只收不贷等措施积极压缩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