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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15条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3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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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收方面,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经省政府同意,8月12日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15条措施涉及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多个领域,其中,首次提出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分行业、分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拓展生存空间:凡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在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社会民生等领域推出116个示范性重大项 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 济;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检验,支持纺织、家电、食品、农产品等传统优势行业的民营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走出去”。对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 会、构建营销网络给予政策支持,为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占领市场打开空间。
 
  加大支持力度:金融方面,将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做好万户中小微企业筛选和融资培育、对接。发展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信贷 服务的保险产品;培养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鼓励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土地方面,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民间资本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科技创新方面,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承担国、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等企业研发 机构。组织民营科技企业争取国家创新基金支持。加快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和发展中小微科技企业;加快实施“个转企工程”。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 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
 
  减轻企业负担:人力资源方面,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60%降至40%。初创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收方面,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 (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保障民企权益:制定《四川省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严肃查处乱摊派、乱罚款、 乱检查、吃拿卡要行为。成立省民营企业行政申诉中心,并完善相关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时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 问题。定期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对检查和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记者 梁现瑞 李欣忆)
 
 
关键词: 民营经济 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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