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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继续深化社保领域改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4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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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省人社厅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全省统一清算”原则和“急用为行、分步推开”思路,从项目建设、配套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推进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确保今年10月1日前启动运行。
  记者8月13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在继养老保险城乡自由转移衔接制度建立后,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这将是我省深化社保领域改革,统筹推进城乡社保体系建设,解决社保体系建设制度碎片化、群体化分割的又一有力举措。
 
    今年,省人社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社保领域各项改革,加大力度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城乡一体化社保体系建设。截至目前,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建 立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双向转移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全省6个市(州)实现基本医疗保 险城乡一体化;大病医疗保险全面铺开;从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将实现即时结算。一系列改革措施的背后,是我省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的社保体系, 正大力破除碎片化,逐步实现社保体系城乡二元制到城乡统筹的根本转变。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城乡统筹
 
    上半年,全省养老保险改革大步前进。4月下旬,作为统筹发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参保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养老保险上,实 现待遇标准一致和同步增长。
 
    如果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朝着更加公平、规范的发展方向迈开了步伐,那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双向转移,则真正开启了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时代。
 
    6月30日,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自 由转移衔接的双向通道,让全省近3000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有机会自愿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转向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对于城乡居民中的大病患者而言,今年上半年,医保改革带来的最大惠民好处,莫过于大病医疗保险的全面铺开。
 
    今年初,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求,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列入今年 要完成的改革事项。4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总结去年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开展大 病保险工作,并要求在今年12月底之前,21个市(州)全面完成大病保险应保人群全覆盖。
 
    作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一项改革新政,大病医保参保人不用缴费,总体报销不低于50%且上不封顶。大病医保与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健康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慈善捐助一起,共同构建起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省人社厅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全省统一清算”原则和“急用为行、分步推开”思路,从项目建设、配套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推进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确保今年10月1日前启动运行。
 
    此外,上半年,省人社厅继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目前已有6个市(州)实现了整合。
 
关键词: 四川 医疗保险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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