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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上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5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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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四川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人社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在新增岗位中吸纳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相关小型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上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标准。
 
     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社部联合发出《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我省按20%上浮,即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通知》明确,“对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 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我省 按30%上浮,即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政策规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包括以下几类: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成人高校毕业生。
 
     链接

     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 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者 刘春华)
 
关键词: 四川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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