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泸州网 » 重要新闻 » 头条 » 正文

四川:科技人员剽窃他人成果 取消奖励资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7  来源:成都日报  浏览次数:1007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或者科学技术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骗取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和经费,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5年内取消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代拟稿)》(以下简称《修订代拟稿》)从今日起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广大市民如对《修订代拟稿》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于9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设立专项研究资金

  促进科技进步

  根据《修订代拟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会同其有关部门统筹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目标、任务,优先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 作用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基础研究和重大共性技术研究。省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科学成果转化以及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省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培养高科技领域中年轻的学术和技术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

  同时,省政府还可以设立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其他基金;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相关促进科技进步的基金。

  成果完成人

  或可享受70%成果转化收益

  此外,《修订代拟稿》提出了对科学技术人员的鼓励办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形成后一年内 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方式转化,并最低可以享有成果转化收益的70%。

  根据《修订代拟稿》,我省鼓励社会力量在我省依法创办科技研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 性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剽窃他人成果

  或将取消科技奖励资格

  根据《修订代拟稿》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等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或者科学技术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骗取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和经费; 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等行为之一,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 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5年内取消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

 
关键词: 四川 科技人员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泸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4
Copyright www.lz.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