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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命名42个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7  来源:民政部网站  浏览次数: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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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经过对各地申报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经过对各地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查,结合 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两部门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调动各个方 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地区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由政府 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二要加强创新。试点地区要紧密围绕《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的8个方面内容开展试 点。要注重改革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总结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 验。三要加强指导。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和工作指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试点地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 题。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四要加强交流。为了促进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2014年8月15日之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 革部门要汇总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近期工作计划,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之后每半年,要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情况报 告。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加强督导评估,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向全国总结推广。
 
关键词: 养老服务业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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