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担保化是一个应具有逻辑性的问题,可以先思考为什么P2P行业需要担保,这种担保是不是P2P行业必备的金融服务功能。国外的P2P是以什么方法管 控信用风险的,这种风险是否可以把传统的担保性手法放弃掉,P2P能否探索出新的金融风险分析方法。”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综合处处长蒋则沈日前在由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主办的“P2P去担保化探讨”线下沙龙上发言时表示。
他认为,担保是现行P2P重要的风险缓释手段,还要讨论在现行的技术框架下担保究竟需要什么条件和素质。
进入2014年以来,监管层对国内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日益重视,在不同的场合都对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内容趋近的表述,明确表明P2P四条红线,平台本 身不得提供担保。而陆金所官方也多次释放出信号,表示将逐步取消第三方担保。一时间,“去担保化”成为行业的热点话题,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行业发展和政府 监管的必然趋势。“去担保化”是否为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方向?一旦去担保化的进程开启,会对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P2P网贷企业该如何适应监管要求和行 业发展需求来调整自身产品和业务?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去担保化”究竟态度几何?各界进行了激烈的探讨。
从业者:P2P的担保的确存在一些问题
“从担保端来讲,传统的风险措施和目前P2P行业的发展,包括和线上产品的特点是不相符的。”花果金融CEO惠轶在谈到现有担保体系时说。他认为,目前 P2P的担保体系从连带责任、担保责任来看存在几个方面问题。一是P2P的担保体系无论以什么担保模式,核心是要对冲风险。像花果金融会和很多担保公司合 作,这样风险至少不会集中在平台的一个点上,而是分散到各个点上。这种方法在P2P刚开始的时候没问题,但随着P2P的快速发展问题出现了,以前所谓把风 险分散到更多机构的做法,现在发现风险越来越集中了。北京P2P正常运营线上平台有130多家,而正常运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而且资质比较好的只有20 家,那么相当于130多家风险都集中在20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上,风险并没有分散,反而变得更集中。
对于P2P担保的问题,业界有不同声音,信而富CEO王征宇是小额信贷的实践者,有着多年的风险管理实践经验,在他看来P2P行业本身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担 保,并没有真正实现过担保机制。他认为,担保在P2P行业更多是市场宣传手段,为了给客户一个承诺。那么,“担保”这个概念起什么作用?“担保的核心作用 是为了分散风险或者传递风险,把风险从一个机构,一个部门传递到其他部门。从目前国内实践来看,业界有很多命题可以证明,在中国担保还有一个作用是可提高 交易效率。”他同时表示。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P2P担保形式大致分为几类,一是自担保,二是关联担保,三是合作担保。
对此,爱投资首席风险官刘博认为,平台本身担保这种行为是不可行的,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他举例说,内蒙古一个跑路的平台,老板是做矿产的,资金链出现紧 张情况,在传统金融机构没办法得到融资,他觉得P2P平台很好做,做了信用背书放到平台上募钱,实际上是把钱募过来自己用,但是如果他的矿产生意运作不 好,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这会导致平台直接倒闭。
专家:“去担保化”是伪命题
“在中国为什么P2P和担保能产生联系?”长期从事小额信贷研究的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表示,因为中国不具备像欧美那样具备开展P2P的前期条 件,没有征信系统,不可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业务,不得不跑到线下。而到了线下成本就上来了,为了降低成本不得不跟一些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合作,从他们手 上获取客户,把平台作为渠道帮助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进行融资。“也有一部分自担保机构,但他认为这就是影子银行,通过自己的资金池给自己做担保,如果说严 重了就是非法集资的业务。”他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认为,谈到P2P“去担保化”,首先我们要知道担保的内涵是什么?比如平台自身做担保并不是担 保,这种方式是违法的。因为并没有融资性担保的资质,也就不能做担保。第二,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出借人要借款人提供担保,用房子还是汽车 是抵押、质押的问题,是民事行为,监管机构不能监管,不能干涉民事行为。所以从法律角度讲也不能去担保,要分清哪些是民事行为,哪些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和法 律规定,如果违反了合同是无效的。同时也就是平台承诺做担保是无效的承诺,是无效的合同。
监管人士:自担保存在严重弊端
蒋则沈认为,P2P自担保是自身把相应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自我承担,在现有,包括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对这类机构都是按照最严格的方式进行监管。 自我担保一个非常严重的弊端是忽视了对投资者形成的潜在威胁,其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投资项目认知的风险和收益的扭曲,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的资金面临多大风 险。关于第三方信贷担保合作的问题。对于这种模式还很难做出评价,但是确实可能存在对现有融资担保体系、小额贷款体系监管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