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拓展服务渠道,通过采取乡镇网点延伸服务,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建设简易便民网点和布设电子机具等方式,夯实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渠道基础。
进一步丰富服务功能,对目前仍没有任何形式金融服务的行政村,优先解决好存取款和转账等基础金融服务问题;已经解决基础金融服务问题的,要逐步 充实查询、银行卡、小额贷款申请受理和基础信用信息收集等方面的服务;具有潜在服务需求和业务基础的,进一步增加代理缴费、保险、理财和证券业务。
此外,要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在具备通信条件的行政村,与网络通信运营商合作,利用固定电话、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等,使申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缴费等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络技术运用,直接服务到户到人。积极引导村民推广使用银行卡。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环境建设。持续推进村级信用文化建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发挥“村两委”人缘、地缘优 势,吸收农户参加,增强信用评定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积极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联动,形成多方参与、互惠共赢的协调推进机制,在营业用房、费用补 贴、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担保机制、安全保卫、打击逃废债等方面予以扶持。
《意见》明确,监管部门要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对金融机构在行政村设立网点的,要予以优先审核,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要快审快批,限时办 结。对在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审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在城区增设网点申请。适度放宽在行政村开展定时定点或流动金融服务的 营业场所、人员数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