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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统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公租房廉租房并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3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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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并轨后新建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
9月2日,省住建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全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廉租住房(简称廉租房)全方位并轨,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目前,我省公租房和廉租房已实现建设并轨,其中有86个县还实现分配和管理并轨。12月底前,所有市(州)、县(市、区)将完成“两房”分配和管理并轨工作。
 
        并轨好处

        房源利用更高效,转租只需根据收入水平调整租金水平即可
 
        公租房主要针对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人群,廉租房则针对低收入人群。截至7月底,我省共建设廉租房约27万套,公租房约39万套。
 
        省住建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两者在建设和管理上区别不大,却在受理渠道和程序等方面建立两套体系,浪费人力、资金;同时可能出现一种房 源剩余、另一种供不应求的资源闲置情况。并轨运行,更节约资源,更人性化,主要体现在转租上——以前,因为收入变化,原廉租房保障对象要转租公租房,需退 掉廉租房后重新申请公租房,这意味着需要快则3月、慢则半年完成各种繁琐手续。并轨后,只需根据收入水平调整租金水平即可。
 
        保障对象

        和原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对象无区别
 
        并轨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和原来二者无区别,包括:城镇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各地将根据情况,合理确定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外地户籍居民就业居住时限等准入条件,2-3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公租房轮候期限以三年左右为宜,最长不超过五年。租金水平
 
        原廉租房对象不变,原公租房对象根据收入“对号入座”
 
        并轨前,公租房租金参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根据当地情况从60%到80%的比例中选择一个执行;廉租房租金则是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
 
        《意见》提出,并轨后的公租房租金,最高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80%。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状 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则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按“租补分离”原则,给予承租对象相应补贴。向农民工供应的公租房租金,则按市 场租金的约50%征收。
 
        “原廉租房保障对象,其租金水平将不会变化。”该负责人表示,对原公租房保障对象而言,租金上限不变,但将有2种或以上的租金档位,更精确的对应其收入水平。建筑面积
 
        新建公租房将严控在60平方米以内
 
        并轨后新建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租房。
 
        同时,我省将建立健全公租房租赁补贴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在市场租赁住房。对已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则不发放补贴。
 
关键词: 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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