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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3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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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根据《暂行办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记者从四川省工商了解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日前正式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改正 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暂行办法》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其中,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 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根据《暂行办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关键词: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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