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推进“万企出国门”活动,对出境参展的省内企业给予支持。支持培育外向型产业示范园区和出口基地,对省内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购买出口信用 保险、建立境外营销网点、进行出口产品技术改造和研发等给予支持。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监管模式。调减出口工业制成品检验目录,执行出 口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落实国家出口退税相关政策,细化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外汇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便利跨境资金运作,推进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产品创 新,支持企业利用人民币离岸市场筹集投资资金,鼓励企业“走出去”。
第十条:支持20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信息化改造提升、品牌建设和招大引强。强化服务业投资活动, 对当年投资额10亿元以上、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制造业主辅分离设立的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