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改进和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 务,拓宽首贷户范围。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
第十二条:提升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力,加强融资对接,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放贷效率;对进入《四川省重 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名单》、《四川省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不抽贷并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优惠利率。支持企业 利用短期债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互信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