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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3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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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一、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二、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三、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为解决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9次、第57次常务会议精神,采取综合措施,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
 
  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维持流动性平稳适度,为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优化基础货币的投 向,适度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力度,着力调整结构,优化信贷投向,为棚户区改造、铁路、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和“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 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不搞“一刀切”。进一步研究改进宏观审慎管理指标。落实好“定向降 准”措施,发挥好结构引导作用。(人民银行负责)
 
  二、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等措施,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 序。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提高银行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稳定性。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 速度。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人民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三、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影子银行、 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切实整治层层加 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负责)
 
 
关键词: 国务院 融资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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