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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全面启动集邮市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4  来源:邮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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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8月29日,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国邮发〔2014〕167号),全面启动集邮市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 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 决定精神,8月29日,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国邮发〔2014〕167号),全面启 动集邮市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通知》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 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举措。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 通胀、防风险的迫切需要,是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的客观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站在政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高度,充分认识集邮市场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意义。要按照 国务院决定部署,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坚定不移推进集邮市场行政审批改革,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依法监管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集邮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启动集邮市场行政审批改革各项工作,调整集邮市场监管思路与工作框架。一是及时修订相应的规章 制度,全面废止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相应规定,对与国务院决定精神相违背和不符的给予修订。二是尽快组织开展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清理工 作。颁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要按照《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注销《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及 时将注销的信息告知原被许可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三是健全完善集邮市场监管规范体系,为依法做好集邮市场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通知》强调,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一是全面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要结合集邮市场的独特性、专业性,不断丰富执法 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与能力。探索实行集邮市场协查员制度,聘请资深集邮专家协同执法人员开展集邮市场执法检查。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工作 力度,提高执法检查实效。三是严格依法查处集邮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对破坏公平竞争集邮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 度,真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发挥行政执法对市场的保驾护航作用。
 
    《通知》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理念,着力支持与引导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实现集邮市场监管工作的 长效化。一是鼓励与支持集邮市场主体组建自律组织,积极开展自律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二是建立和完善集邮市场监管协商机 制。对涉及集邮票品经营者、集邮爱好者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主体开展广泛协商,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加强集邮市场诚信体系建 设,积极营造诚实信用的集邮市场环境。四是充分发挥和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实现集邮市场的社会共治。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要鼓励和支持媒体、消费 者等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集邮市场相关工作,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
 
    下一步,国家邮政局将开展专项督导工作,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关键词: 邮政 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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