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 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成都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后,可延期申报,但必须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式二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二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二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批申报单原件;
6、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
8、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办理流程
出口企业预申报后,将退税资料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后,每月1-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窗口进行申报,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 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口退税窗口当场受理,并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退税受理情况回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即退还出口企业。受理后的退税资料 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负责退税申报资料的人工审核,包括初审和复核,在当月28日前完成并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行计算机审核 和审批;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次月8日前完成计算机审核和审批;审核中发现需要补充资料或重新申报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窗口告知并退 还企业;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于次月10日前向政策法规科下达退税计划和企业退税清单;政策法规科于次月12日前将退税计划和企业退税清单转交税源管理部 门留底和收入核算科办理退税; 收入核算科于次月15日前打印退库通知书并送达同级金库。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税务机关于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