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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合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出创投子基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0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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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编者按:据了解,2011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决定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并联合出台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
编者按:据了解,2011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决定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并联合出台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年 7月,科技部条财司专门举办了一场法律专题培训会,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近日,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科技 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子基金的设立、投资 管理、托管银行、收入收缴、管理与监督和附则几部分,规定了设立子基金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收入收缴、激励约束、资金管理和监督等提 出明确要求。

    根据总则,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设立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 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设立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 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在子基金的设立方面,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 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 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 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财政部申请设立子基金。申请者为 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在投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 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子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 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 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关于收入收缴,《办法》提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 入等。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所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出台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科技部条财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之一,正式推出并率先启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旨在引导和带动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 及其他投资者等全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为转化国家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促进科技 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编辑:冯丛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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