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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松绑境外投资:淡化核准 3工作日可获备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次数: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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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多位有对外投资项目的企业家(央企民企都有)曾向记者吐槽,因为要到部委审批项目,错过了对外投资的最佳时间,等到核准批下来,大宗商品资源价格已经发生了变化,再收购已经不划算。一家著名的民企前些年发起一桩很轰动的并购案时,因为部委审批时间太长而超过了交割时间,最后不得不多支付了两千万欧元。
       9月6日,商务部公布了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针对企业最关注的审批流程和时间,新版《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称,新版《办法》最大限度地缩小了核准范围,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对外投资渐热催生制度变革
 
  截至去年底,我国有1.53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2.54万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遍布全球184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达6604.8亿美元。
 
  截至2013年4月,中国吸收外资存量就达1.3万亿美元,比6604.8亿美元的对外投资存量多了一倍。而2013年,中国吸收外资也达1239亿美元,依然保持着比当年对外投资额多了近两百亿美元的势头。
 
  然而不论是“引进来”还是“走出去”,国内投资体制一直都是审批制。
 
  在全球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贸投资越来越紧密的现实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称,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对内放宽投资准入,对外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
 
  在决议指导下,上海自贸区率先开展试验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备案制投资管理方式,后改为“备案为主、审批为辅”;而对外投资,也同样探索“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体制。
 
  商务部人士称,修订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正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进行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一个月,2013年12月,国务院又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年本)》(以下简称 《核准目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据此,商务部启动了对2009年3月颁布的老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9个月后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新《办法》明确企业主体地位
 
  多位有对外投资项目的企业家(央企民企都有)曾向记者吐槽,因为要到部委审批项目,错过了对外投资的最佳时间,等到核准批下来,大宗商品资源价格已经发生了变化,再收购已经不划算。一家著名的民企前些年发起一桩很轰动的并购案时,因为部委审批时间太长而超过了交割时间,最后不得不多支付了两千万欧元。
 
  企业家以及地方商务主管人士均表示,随着对外投资体制的改变,企业跑部急求审批的例子将越来越少。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表示,新版《办法》与5年前的老版相比,明显的不同是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除了按照《核准目录》规定、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之外,《办法》还进一步缩短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办理核准的时限。
 
  “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说。如果按照《办法》执行,这与此前企业得等上半年才能获得审批相比,可谓神速。
 
关键词: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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