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附则,共七章152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一是删除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二 是精简许可程序;三是加强审慎监管;四是遵循中外资一致原则,统一市场准入标准。
《办法》明确,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 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外资银行名称应当包括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的中文名称应当标明该外国 银行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国籍以外国银行注册地为准,如外国银行名称已体现国籍,可不重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内地/大陆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中文名 称只须标明责任形式。
据悉,该《办法》删除了部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变更营业地址、设立 自助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临时停业、停业后复业、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
机构设立方面,《办法》规定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支行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设立条件。
机构变更方面,《办法》明确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修改章程,变更名称,在同城内变更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条件。
《办法》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行解散,破产,分行关闭,分行关闭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支行关闭,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开办人民币业务,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以及开办其他业务的业务范围。
《办法》还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
2006年1月,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规范市场准入流程、提高市场准入质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银 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公布了若干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包括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内的新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和开放政策陆续实施,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