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在原来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新增47条,修改67条,总计十一章141条。
据了解,税收征管法修订稿主要新增和修改以下四方面内容:针对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的特点,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完善纳税人的权利体系,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健全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健全争议解决机制,补充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
据记者了解,修订稿中明确要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自然人将适用跟企业一样的税收强制措施,这为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铺平了道路。
修订稿也明确第三方机构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涉税信息。如个税的综合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等税制改革,多由于税务机关不掌握充分的涉税基础信息而难以推进。
另外,为堵塞税收漏洞,修订稿要求凡是涉及到大额资产处理等,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不过,“大额”的标准还有待税收征管法细则进一步规定。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如规定偷逃漏税的法定追溯年限为20年等。
不过,参与征集意见的财税法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税收征管法修正案仍在不断修订过程中,目前尚在税务系统内部征集意见,未来还将递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层面,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最终还需要递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文本内容还有变数。
建立直接对个人征税体系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在2013年6月份曾在国务院法制办层面公开征集意见。2013年年底通过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税制改革又有新的部署,使得当初的修正案重新“回炉”到国家税务总局层面,重新再加以修订。
今年3月份,由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范坚主持,在上海召开税收征管法集中修订研讨会。6月份,曾邀请IMF专家,还有澳大利亚、美国和荷兰的专家,就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今年7月份,修正案曾下到各省税务系统,广泛征求意见。今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据与会专家介绍,这次修订稿调整内容较多。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任荣发介绍说,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在原来基础上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新增47条,修改67条,总计十一章141条。
其中,一大亮点在于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范坚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把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新要求。
范坚进一步表示,现行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因此,加强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发挥税收在创新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力度,加快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进程。
现行税收征管法,无论是税务登记环节的规定,还是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其适用范围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个人不在其列。
为了适应个税、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目前修正案对涉税信息做出明确规定。涉税信息掌握不全,一直是税务机关非常头痛的事情。
曾有基层税务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部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实际操作中,需要一个一个部门去协调,其他部门并没有这个义务,协调起来并不容易。
参与意见征集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第三方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这是国际上 通行的惯例。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做实。尤其是未来会更多针对个人直接征税,涉及到个人所得、财税等税收信息,都 需要进行保密。
偷税漏税追溯年限或延长至20年
目前的修正案还有其他亮点。如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其法律追诉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骗税的,其法律追征期没有任何限制。
参与意见征集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修正案有所调整,有些偷逃漏税的,法律追诉年限未20年,有些仍然是可以无限极追溯下去。他认为,这些限制,未来还可能进一步细化,有些追诉年限可以是15年,有些可以是20年。
另外,“申报确认”为修正案中新加入的一道税收征管流程。熊伟表示,这跟目前税收征管流程中的“纳税评估”比较类似。因为纳税评估,很多内容属于税务 机关内部的管理,而“申报确认”是纳税人“纳税申报”后一个正常的程序,即当纳税人递交相关材料后,税务机关需要告知纳税人,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等。
争议也仍然存在。如业内争论多年的现行征管法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 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只有先纳税,才 能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者,才能向法院起诉。
据记者了解,目前修正案允许纳税人可以在不交税款的前提先,提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不服者,要向法院提前诉讼,仍然需要先缴纳税款。这被业内专家评论为,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只是前进了“小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