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办新兴〔2014〕107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为规范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60号)等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或委托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三条 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下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及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进行过调整的,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主要包括:项目主体设施和辅助性设施等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并能满足生产使用;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规模;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达到预定目标。项目总投资基本完成。
第四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主要核查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后的工艺水平、产品水平、产品质量和达到产能情况,项目所突破的关键技术情况;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 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实现或预期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六条 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省级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市级重点项目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应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七条 省级重点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及时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央属、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竣工验收概况表》和《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3份。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初审,主要对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报告中载明初审意见。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请报告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组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处室人员组成,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由相关领域专业技术
(四)验收组按照竣工验收相关依据开展验收。通过审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工作报告,现场核查项目建设内容等环节,对建设内容、项目投资、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效益等方面作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按竣工验收程序复验。
(五)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验收意见下达验收结论。
第八条 市级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