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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折旧新政为企业减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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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与直线法相比,折旧速度的提高缩短了折旧年限,企业在折旧期间内的年折旧费用相应提高,从而减少了所得税开支。
       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上再出实质性举措。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并提出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本次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这是含金量很高的三条举措,将对企业起到实质性‘减负’的效果,并助推企业主动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说。针对这三项措施可能会影响企业当期报表的担忧,诸建芳说:“从报表上看,调整之后,企业当期成本增加,可能会影响利润,但是由于政府从企业拿走的税收减少了,对企业构成实质性利好,市场会十分看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测算,按照国务院最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政策,A股所有上市公司第一年预计总共节省的税收可以高达2333亿元,这将是2013年所有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总额的7.8%。
 
        业内人士介绍,以100万元以下新购设备费用化为例,在新政前,企业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等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按年提取折旧费用,如电子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3至8年,残值率为3%至5%,方法上主要采用直线折旧法,相应的年折旧率约11%至33%。本次新政实施后,企业新购的仪器、设备等将未来3至8年的折旧费用加上残值一并提前至当期费用化处理,从而大幅提高了企业在当期可在所得税前抵扣的期间费用,从而相应地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负。
 
        据了解,目前,我国制造业企业在折旧上一般采用直线法,即将固定资产的计提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直线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方法。与直线法相比,折旧速度的提高缩短了折旧年限,企业在折旧期间内的年折旧费用相应提高,从而减少了所得税开支。
 
        本次加速折旧政策对于正处于升级换代之中的制造业企业可谓正逢其时,事实上,这也正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推进该政策的初衷。会议指出,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改革办法,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这对于传统产业“破茧化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折旧 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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