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 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 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 的其他相关凭证;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5、银行基本账户号码。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出口货物认定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全。符合 受理条件的,综合服务窗口制作回执交纳税人,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企业填报的内容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作信息录入,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 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告知纳税人,初 审通过的,于8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局政策法规刻;政策法规科于3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报区(市)县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提出终审意 见。分别管局领导在2日内终审完毕,由政策法规科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填写“退税计算方法及申报方式”并进行审核确认。终审后,政策法规科将相关资料 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由其传递给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14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下载: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