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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浏览次数: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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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27日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表示,P2P监管有若干思路,其中一个重点是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王岩岫强调,互联网金融要以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性为出发点,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即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
 
  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对借款本金或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自保自融业务。P2P行业应充分信息披露并揭示风险。
 
 
关键词: 银监会 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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