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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我省在县级税务机关与全国同步试行新服务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08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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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服务规范共分为9大类72项1120条,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基本涵盖了纳税人经营运行中的涉税事项。
  日前,记者从省国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月1日起我省将在县级税务机关与全国同步试行新的服务规范。这意味着,全省各县级税务机关办税业务流程将执行统一标准,纳税人基本纳税服务方面将得到保障。
 
  服务规范共分为9大类72项1120条,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基本涵盖了纳税人经营运 行中的涉税事项。比如,企业、个体户以及自然人的“税务登记”,如何设立、变更、注销;遗失补办、跨区迁移,纳税人需要报送什么材料,税务机关要经过哪些 流程,多长时间办结等,服务规范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纳税服务标准不统一,造成各地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新的统一标准是“紧箍咒”也是“风向标”,县级税务部门在提升服务水平时有章可循。
 
  同时于10月1日起实施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前者规定,对 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将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者规定,税 务机关将根据多种指标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级別。
 
关键词: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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