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最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总局介绍,这一规定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 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年上半年,全国小微企业减免税款37.06亿元,目前,73.9%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