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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政府要与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全脱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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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近日印发《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落实新预算法相关规定,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意见》规 定,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业内人士表示,《意见》规范发债与还债主体、发债规模和用途等,有助于降低财政不可持 续的风险、约束地方政府新增借贷和管理存量债务。 
 
  规范地方举债 
 
  摩根士丹利研究报告称,《意见》有助于约束地方政府的新增借贷和管理现有存量债务,并与8月底通过的新预算法对接。如果得到恰当执行,新规 可以降低公共部门的借贷成本,最终降低财政不可持续的风险。就短期而言,如果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很大一部分失去中央政府担保,可能推动利率走高。同 时,允许债权人在市场规则下承受亏损,可能会引发一些违约。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意见》对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进行部署。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在法律的框架下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依法将公开发行债券作为地方政府唯一 举债渠道,有利于增强财政透明度,促进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意见》称,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 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 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对此,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是具体审批 规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配套政策可期 
 
  对于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意见》给出3个解决渠道:一是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 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 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 债券融资。 
 
  对于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意见》提出,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地方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 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分析人士表示,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存量负债如果被排除在地方政府预算范围之外,银监会可能需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摸底排查风险。
 
关键词: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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