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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酒条例” 拟取消“减免税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四川经济网  浏览次数: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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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条例》针对知名酒类品牌企业的发展规定了一些优惠和扶持的条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有违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一些地方的声音则认为,条例中对促进和鼓励四川省酒类产业发展的内容规定还不够。
国庆前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上,《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了第二次审议稿。记者从会上获悉,法制委员会审议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中直接规定通过减免税费、给予土地优惠等具体行政手段进行产业扶持的有关内容。
 
    条例将葡萄酒、啤酒涵盖在内

    允许白酒作坊继续存在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修订草案》主要涉及条例调整的对象、白酒生产作坊的管理体制和模式、酒类产业的扶持政策等做出修改。
 
    史志伦介绍,法制委审议认为,《修订草案》第三条对本条例调整对象进行了界定,即“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含了啤酒、葡萄酒等所有酒类产品在内,这些酒类产品的生产、流通都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条例针对四川省市白酒产业大省的实际情况,对白酒产业在生产、流通环节中一些亟待解决的特殊问题,做了一些具体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白酒作坊的管理体制问题,是本条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在第一次审议中已明确了“允许白酒作坊继续存在,但需要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来规范白酒生产作坊的生产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生产责任”的立法思路。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从四川省白酒产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仍应坚持这一思路,至于各方意见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可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通过后,再结合四川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规定。
 
    拟取消土地优惠等扶持内容
 
    对酒类产业的扶持政策,省人大法制委审议认为,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人大通过立法的方式引领和推动产业发展与政府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扶持和帮助行 业和企业发展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要在地方立法中通过明确市场各方权利义务,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规定来促进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针对知名酒类品牌企业的发展规定了一些优惠和扶持的条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有违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一些地方的声音则认为,条例中对促进和鼓励四川省酒类产业发展的内容规定还不够。
 
    “因此,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中直接规定通过减免税费、给予土地优惠等具体行政手段进行产业扶持的有关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知名酒类品牌生产企业的发展,并在工艺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对此,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四川燕京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永阳表示,酒企曾经享受过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相对于优惠政策,企业更 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表示,过去也有地方立法中对某个产业的大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的规定,不过确实比较少。而白酒是宜宾等地方的支柱 产业,却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不宜在条例中规定提供优惠政策。
 
关键词: 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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