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泸州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985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此外,办法还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据商务部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餐饮经营 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
 
  此外,办法还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 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餐 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 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在对违法餐饮经营者的查处方面,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 向社会公布。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行业协会和执法部门的行为,办法指出,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自11 月1日起实施。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泸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4
Copyright www.lz.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