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商
提供个人信息锁定侵权者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针对这种情况,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 者、可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法院应予准许。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方 便原告起诉。
“转发”也要担责任
“过错”认定是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 “目前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 错”。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 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 性。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
向“有偿删帖”、“水军”说“不”
“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这次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制。”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 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断开链接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 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增强保护个人信息
加大对被侵权人司法保护
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这次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针对网络侵权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