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中小企业泸州网!
注册
|
登陆
|
省网
数据共享中心
在线服务中心
962555呼叫中心
泸州
成都
遂宁
自贡
泸州
资阳
攀枝花
德阳
达州
绵阳
眉山
广元
广安
甘孜
内江
南充
乐山
凉山
宜宾
雅安
巴中
阿坝
四川
关键词:
首页
政务
企业
e
服务
中心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泸州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
煤炭进口关税将恢复实施
发布日期:2014-10-10 来源:中国正券网 浏览次数:
994
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记者10月9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调整煤炭进口关税。
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 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 %、3%、6%、5%、5%的最惠国税率。
关键词:
煤炭进口关税
下一篇:
银监会:用信息化手段监管互联网金融
上一篇:
央行:将推RQDII和QDR机制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解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工薪所得缴税等具体算法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部署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安排
我国将建立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两部门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泸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4
Copyright www.lz.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