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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进口关税将恢复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0  来源:中国正券网  浏览次数: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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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记者10月9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调整煤炭进口关税。
 
  通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 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 %、3%、6%、5%、5%的最惠国税率。
 
 
关键词: 煤炭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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