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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清理甄别地方政府债务 企业债禁止推给政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9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次数: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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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清理工作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财政部昨天10月28日公布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希望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同时,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据介绍,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清理工作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 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清理后确需将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划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 原则,相应的资产、收入或权利等也应一并划转。
 
关键词: 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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